小区外墙等广告收入业委会给物业98%
业主可请法院撤销该分成协议
裕华区赵先生咨询:我最近得知,我们小区的业委会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分成协议,明确表示将小区外墙、阳台、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的广告收入的98%归小区物业公司所有,听说光这一项每年就白给物业公司四五十万元,我想知道,业委会有权这样做吗?我有权利让业委会公开包括广告收入在内的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吗?我作为普通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如果赵先生所称属实,赵先生可在获知这一情况后的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达成的广告分成协议。赵先生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公布公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通道、楼梯、大堂、避难层、设备间等部分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应属业主共有,故在其上做有商业用途的使用而取得的广告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收益。业主委员会将在外墙、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的广告收益绝大部分分给物业公司,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在业主委员会没有做出明文决定但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侵犯业主利益的情况出现时,曾出现过两种司法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享有的撤销权仅限于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而非是业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另一种观点认为业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业委会决定的一种表现形式,协议的内容就是业委会决定的内容,当其内容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业主有权申请法院撤销。“法律帮办”的绝大多数专家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业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如果属于涉及业主共同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允许予以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据此,赵先生也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涉及广告收入等内容的共有部分使用、收益情况。业委会不配合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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