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首购9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征1%契税
上海中心城区最大的成片棚户区“虹镇老街”即将消失
新华社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对外发布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两部门发布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此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注意到,随着两部门通知的发布,2010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两个通知对比,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不大,但新通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棚户区范围,即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此外,通知也重新定义了所谓改造安置住房,即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两部门明确,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相关新闻: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一切权利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河北新闻
- 地区新闻
- 娱乐新闻
- 1感受唐山魅力 2017唐山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正
- 2保供应惠民生 锦绣大地业态升级获点赞
- 3百度外卖坚守品质 大手笔优惠乐嗨新秋好食节
- 4高端市场争夺战蔓延 外卖平台该如何撩动白领人
- 5中葡酒业等3家企业荣获第三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6百度外卖服务品质升级 美味都半价金秋送“壕礼
- 7栾城区要爆发 多宗土地挂牌出让补证
- 8过来看!让这几个楼盘来教你 如何将科技融入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