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3种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满足购房需求(2)
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共分五步流程
根据该《办法》规定,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共分为五步流程:
第一,设区市、县(市)政府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服务平台。
第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由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牵头,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和政策性优惠等措施,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第四,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第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政府相关部门兑换货币。
在服务平台登记的房源要符合五大条件
根据该办法,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且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并且,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源要符合五大条件: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
《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办法》中明确规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设区市、县(市)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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