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3种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满足购房需求
(资料图)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杨林 实习生戚会芸)记者近日从河北省住建厅获悉,为积极推进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2日起开始实施。
明确3种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办法》中规定城镇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共包括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3种方式。
《办法》明确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针对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对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给予的补偿,《办法》给予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区市、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且,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办法》要求,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可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且由设区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用于在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也可直接兑换货币。购房券兑换的内容要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方式方法由设区市、县(市)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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