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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共保障房租赁两年后可购买

时间:2012-06-18 15:3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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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网6月15日讯(记者杨俊会)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称,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

据了解,此次引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共保障房的范围、户型面积和分配原则。明确规定: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统一规划建设、统筹筹集资金、租金梯度保障、统一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60平方米户型为主,占总量的75%左右,分别建设一室,二室、小三室等多种户型,被保障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和所属保障类型,实行人性化配租。

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行为。购买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局制定。

数据显示,2012年,石家庄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为: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500户。

《实施意见》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经营。即: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需要新征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的,由政府组织、企业出资,纳入市,县(市)、区,管委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单列,划拨供应。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限价商品房建设。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等购房户。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限价商品房在公开出让土地时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并据此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限价商品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定向购建的商品房纳入限价商品房管理范畴。限价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90%以内。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购买条件和标准。

《实施意见》还规定了如何阳光分配和完善退出机制。即:按照“系统打分、公开摇号、递次配租、量入为出”原则进行公开分配,实现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的全公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保障对象代表等全面监督。分配结果要在新闻媒体、省、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共保障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审核一次。保障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向原受理机关申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6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于六个月之内退出所承租房屋。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公共保障房,并处以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以罚款,并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逾期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本文件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详细《实施意见》请点击:

http://www.sjz.gov.cn/col/1325658635073/2012/06/01/1338516822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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