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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 过渡期新旧证书均有效

时间:2015-04-01 19:35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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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正式启动以来,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大范围展开。其中,山西省、四川成都市等率先公布了不动产登记具体实施方案。山东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不动产管理处。山东青岛市、四川泸州市泸县、重庆长寿区等15个地方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的联系点,率先开始启用了新的登记簿并颁发新版证书。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今年会有更多的地区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共同研究,加快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层面的试点工作方案,争取尽快启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向媒体表示,这将形成全国上下、横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产权信息共享的局面,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率先实现了政府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服务的良性格局。不仅如此,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等多个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彼此高效开展各项行政工作,共同提高政府决策和服务水平。

针对过渡时期,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的有效性问题,有关部门回应称,我国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在市、县,而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而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此外,相关负责人还强调,由于小产权房不合法,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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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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