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采暖季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尾号
近日,石市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在采暖季期间,除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在石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将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石市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预警分级、信息发布和应急减排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说明》中对“预警分级”进行了补充。
蓝色预警:预测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预警启动和解除”中规定: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石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说明》中明确提出,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轮流生产措施、通用减排措施和临时性减排措施等。
在“减排比例总体要求”中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颗粒物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石家庄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石政函〔2017〕113号)污染源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除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重大工程和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说明》中规定,禁止国Ⅰ、国Ⅱ标准车辆进入城市主城区;采暖季,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说明》中指出,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在Ⅲ级、Ⅱ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下企业可纳入《免予停(限)产企业名单》,但需减少重型机动车原材料运输: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水泥旋窑,以及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的企业。
《免予停(限)产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免予停(限)产企业名单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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