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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曝石家庄又将在正定新区添一新火车站

时间:2017-07-12 23:48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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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精神,继续推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提出的目标及各项任务落实,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保险业服务于京津冀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一)将保险保障机制引入综合立体交通枢纽项目建设。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提高保险在京津冀交通圈建设中的参与度,化解交通项目建设中的各类风险。支持保险业为京津冀区域轨道交通建设、石家庄市域“四纵五横”高速公路网、省道、县乡公路网建设、石家庄站、石家庄东站、石家庄北站、正定新区站、正定国际机场等五个区际综合客运枢纽、石家庄地铁等重点交通项目建设,制定工程险、企业财产险、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一揽子保险计划,降低施工风险和灾害损失,保证项目工程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轨道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强化保险业在交通智能化管理中的作用。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和机动车辆保险电子保单机制建设,推进交通管理与保险行业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京津冀保险理赔通赔通付制度,对异地出险的案件,由出险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代为查勘、理赔。推动京津冀交通事故“快处易赔”工作,学习借鉴北京模式,确立“省会市区先行、县域城区跟进、交警保险并举、全面对接京津”的推进思路,结合我市实际,创新“事故e处理”模式,改进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时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支持保险业服务于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

(三)积极推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等责任保险。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涉重金属企业、重污染高风险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以及其他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等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提升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推进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深入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发展,化解医患纠纷,优化就医环境,为吸引京津优质医疗资源向我市转移创造条件。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投保药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疫苗接种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

(四)积极推动火灾公众、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用经济杠杆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在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各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旅游观光车等设备为重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开展电梯综合保险。深入推进实施实习安全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保险发展。鼓励建筑企业投保建筑质量责任保险。强化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营造我市良好旅游环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旅游委、市工信局)

三、支持保险业服务于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

(五)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经营成本和参保人员大病医疗待遇。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支持保险公司与社保基本医疗信息平台、医疗机构进行合规对接。积极与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对接,推进与京、津大病保险一体化建设,逐步实现大病保险三地同城化报销。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支持保险公司参与职业年金业务管理。鼓励保险公司面向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开办多层次、多形式的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六)完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和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补充类医疗、基本养老、补充类养老保障管理服务,解决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公共管理效能。推动各级政府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保险,探索利用民政救济基金为城乡居民购买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探索养老新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在石家庄布局养老、医疗产业,兼顾服务中低端收入人群。支持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和养老服务纠纷调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工作,加强政策引导支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石家庄警备区、武警石家庄支队)

(七)拓宽保险行业参与平安建设覆盖面。鼓励各级政府购买政府救助保险,引导保险行业向基层平安创建、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社会纠纷调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领域延伸。加大治安保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中所占比重,大力推广各地保险行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探索推进社区综合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区和流动人口管理。(牵头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八)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鼓励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不断扩大涉灾保险覆盖面,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发挥各级政府主导和组织推动作用,促进农房保险发展。把农房保险经费开支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明确列支渠道,确保补贴资金来源的制度化和持续性。同时,完善责任条款,提高农房保险保障水平,激发农户参保积极性。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支持保险业服务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九)充分发挥保险对扶贫脱贫的保障作用。积极探索贫困地区保险服务创新模式,建立健全防止脱贫农民因灾致贫返贫的风险保障制度。将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人群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到保险保障范畴,有效开展金融扶贫工作。推动开展“保险扶贫示范县”工作,以示范的力量带动更多政府与保险合作。明确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法律属性,制定出台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操作细则,强化保险与信贷扶贫合力。(牵头单位:市扶贫办;配合单位:各贫困县政府、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用足用好中央财政、省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范配套资金预算管理,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扩大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保险覆盖面,推进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保险全覆盖,开展蔬菜、中药材、畜禽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将列入全国名优特色农业产品保险加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探索推进农产品及特色果品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以及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由相关部门定期发布数据,作为理赔依据。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寡照指数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完善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无害化处理的协同机制。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指导农民和涉农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为绿色粮食蔬菜、特色果品、高品质肉蛋奶供应基地建设提供保险服务。(牵头单位:市农业畜牧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

(十一)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开展“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牵头单位:市农业畜牧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二)推动生态林综合保险发展,开展经济林保险试点。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保证森林资源再生产稳定进行。积极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型生态项目综合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选择果品、花卉苗木、林木种苗等地方特色经济林开展保险试点,推进生态保险不断深化。(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五、支持保险业服务于转型升级试验区建设

(十三)发展物流保险和信用保险,助力商贸物流基地建设。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运输险、仓储险等综合物流保险和航空等运输工具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提高国内贸易交易效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企业扩大出口提供风险保障及融资、资信服务等一揽子保险服务。借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出国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支持我市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出口,推动优势富余产能转移和国际产能合作,服务企业“走出去”,为驻外人员提供风险保障。积极为国家“一路一带”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四)发展各类企业保险,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完善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利用保险手段保障我市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循环化工等支柱产业健康发展。积极发展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险种,通过制定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化解京津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向我市疏解。开发科技保险相关产品,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鼓励县(市)级政府探索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经科技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深化“政银保”模式,吸引京津更多的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企业、创业人员落户石家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五)推动保险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的产品和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保险行业融合发展,为石洽会、药博会、动博会、旅交会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发展与京津冀大旅游业相适应的旅游保险产品,构建多层次旅游风险保障体系,为游客提供全面及时便捷的旅游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服务。按照我市体育产业发展需求,鼓励保险机构深入研究体育活动和比赛的运作方式,设计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各个环节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市体育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六、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十六)引进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借助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鼓励保险资金参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支持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及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设立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七)完善保险资金与投资项目对接合作机制。建立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及其投资部门的联络,通过项目洽谈会、项目库等形式,加强政府部门与驻石保险机构间对接沟通。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我市PPP项目。支持保险机构总部与我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资金运用、产品创新等方面向我市倾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七、支持保险业市场一体化体制机制建设

(十八)推进法人机构设立和引进工作。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参与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培育和发展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做好金融创新开发区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办公环境,强化扶持服务,制定引进和培育保险机构的专项奖励政策措施,吸引更多保险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入驻我市,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鼓励保险法人机构在我市设立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大力打造北方金融保险后援服务基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十九)加强保险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定保险人才引进计划和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引进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促进与外省人才交流。鼓励市属高校开办保险专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开展保险从业人员再教育,加强综合金融服务人员和职业经理人的培养,提高我市保险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多方面聚集金融领域人才,为做大做强保险服务业打下基础。(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十)完善市场一体化体制机制。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对标京津地区政府、监管、企业保险政策,完善我市相关政策。支持驻石保险公司打破经营区域限制,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在京津地区自由开展业务、分设机构,高管人员异地流动不受限制。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支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开展跨区域经营。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创新,加快推进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为京津冀建立保险通赔通付制度打好基础。支持保险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牵头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八、营造保险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进一步落实市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保险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信息交流。充分发挥市保险行业协会纽带作用,完善市直部门与保险公司对接沟通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倾斜与支持,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统筹协调保险行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保险行业发展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政务信息与保险信息的联通。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优化保险行业的竞争环境、司法环境,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十二)落实省级财政农业保险政策。落实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和全省公益林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保费补贴,加大设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业畜牧局、市林业局)

(二十三)研究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全面推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投保的科技研发保险费用,依法准予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对保险资金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给予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社局)

(二十四)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服务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五)加大政府奖励力度。市、县两级政府应制定激励政策,对保险机构在我市新设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的,以及保险资金投资重点基础设施领域企业的,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和支持。对新开办的科技保险机构,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按规定将新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培训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十六)加强保险正面宣传。支持保险行业开展“7月8日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推动保险“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广泛普及保险知识。将保险知识纳入行政学院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运用保险手段的能力。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牵头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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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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