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石家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相关政策延长有效期5年
近日,腾讯房产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保留《关于户籍在石家庄市区房屋坐落在县(市)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个文件的通知。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公有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关于户籍在石家庄市区房屋坐落在县(市)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延长有效期限5年。具体文件如下:
1、《关于户籍在石家庄市区房屋坐落在县(市)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时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住房〔2012〕67号)
2、《关于干部职工延期离退休、超期任职如何计算购房工龄的补充通知》(石住房〔2012〕68号)
3、关于印发《关于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后房产权属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石住房〔2012〕69号)
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驻石部队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住房〔2012〕70号)
5、关于《石家庄市人民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石住房〔2012〕71号)
6、《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石住房〔2012〕72号)
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腾空再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住房〔2012〕73号)
8、《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石住房〔2012〕74号)
9、《关于军队人员购买现住房执行政策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住房〔2012〕75号)
10、《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石住房〔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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