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事项目录
河北网讯(记者 刘玥晨 通讯员 周珊)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公布了《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列举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事项22项,涉及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税收项目三部分。《目录》未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
《目录》中所涉及税收项目需在满足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基础上,实行减免。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还要求,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中如有本《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也应免收。
《目录》内容如下:
冀保安居办〔2014〕26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居办、定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辛集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为有效支持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和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政策,为便于地方执行落实,经整理汇总,现公布《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事项为国务院、中央有关部委、河北省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局自2007年至今,在有关文件中所提及的,仍在执行的相应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本《目录》未涉及。《目录》公布后,如遇国家或省相应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实际政策执行。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本《目录》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2〕57号)和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主要收费事项列出以供参考。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中如有本《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按规定也应免收。
三、《目录》所列税收项目,其政策依据分别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按照以上文件规定,满足条件时,对相关税费进行减免。附件: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
附件:
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优惠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
税费类别 |
涉及部门 |
项目名称 |
减免政策 |
一、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人防办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免 收 |
国土资源 |
征(土)地管理费 |
免 收 | |
国土资源 |
耕地开垦费 |
免 收 | |
国土资源 |
土地登记费 |
免 收 | |
国土资源 |
土地闲置费 |
免 收 | |
国土资源 |
土地复垦费 |
免 收 | |
城 管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免 收 | |
住房城乡建设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免 收 | |
水 利 |
水资源费 |
免 收 | |
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 |
规 划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免 收 |
住房城乡建设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免 收 | |
发展改革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免 收 | |
电力、自来水(代征)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免 收 | |
地税(代征) |
教育费附加 |
免 收 | |
地税(代征) |
地方教育附加 |
免 收 | |
三、税收项目 |
地 税 |
营业税(租金收入) |
免 收 |
房产税(租金收入) |
免 收 | ||
所得税 |
免 收 | ||
土地增值税 |
免 收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免 收 | ||
契 税 |
免收或减免 | ||
印花税 |
免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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