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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次以政府法规形式明确征收补偿方案听证

时间:2012-08-07 11:48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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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网8月6日讯(记者 杨俊会)8月6日下午,河北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说明和介绍。

据介绍,《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6月26日以政府令〔2012〕第2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对《办法》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详细说明。

起草:办法几经修改和征求社会意见而成

据介绍,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征收条例》出台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安排,立即着手研究起草我省的实施办法。

在完成初稿后,经历了内部反复征求意见、专家研究论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并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组织省内外立法考察和调研、召开由各级有关部门、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一个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等许多阶段,最后才成文颁发。

内容:38条明确四项主要内容

据了解,办法共5章38条,包括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房屋估价、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了四部分内容,即:明确了征收管理体制;细化了征收程序;明确征收补偿原则;规范了房屋价格评估。

明确了征收管理体制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一是确立监督指导体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是明确征收责任主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细化了征收程序

一是征收补偿方案拟订,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并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是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是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四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是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是特殊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明确征收补偿原则

一是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是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享有就近安置的权利。

三是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当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并对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原则、停产停业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规定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

五是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规范了房屋价格评估

一是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公布制度,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二是明确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原则,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是实施房屋预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三个以上奇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标本房屋进行评估,选取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中位价,作为标本房屋的预评估价格。

四是确立实地查勘制度,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人应当予以协助。

五是确立复核和鉴定制度,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地产管理部门组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特点:力求最大程度维护群众利益

针对已经实施的《办法》,许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办法》坚持法制统一,以有关上位法为依据,在国务院《征收条例》的基础上,紧紧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对《征收条例》中无需细化的内容,一般不再照搬,做到了粗细相宜,既体现了上下衔接,又突出了地方特色。并且考虑了省政府和设区的市已经出台的有关规定,保持了相关政策的连续性。

同时,有关制度规定兼顾公共利益与群众利益,通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控制,力求最大程度维护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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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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